时效快是航空货运众所周知的一大特点,而国际航空货运由于其环节多、链条长,整个链条环环相扣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差错,一旦出了问题,就可能出现货物不能按时送达、甚至发生货损货或丢货等风险。那么,当客户托运的货物真的丢失了,该怎么处理呢?损失到底该如何赔偿?
近日,横琴法院适用国际公约审结一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,让我们来看看,委托国际运输竟上演“消失的货物”。该案件的判例,值得广大航空货运企业、货运代理、货主作参考借鉴。
世某公司将49箱货物委托卓某公司以航空方式运至美国,但货物没有按期送达,且其中大部分货物不知所终。世某公司诉至横琴法院,要求卓某公司返还运费和支付赔偿金等。
跨国运输如何适用法律?
横琴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查明,卓某公司承运2个月之后才送达第一批货物(13箱),1年左右才送达第二批货物(14箱),还有剩余货物(22箱)去向不明,远远超出双方约定的运输时限,且卓某公司一直无法找回货物,故应赔偿世某公司相关损失。
案涉货物从中国运至美国,两国均为《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》(即1999年《蒙特利尔公约》)的当事国,而案涉货物系《蒙特利尔公约》第一条适用范围内的“国际运输”,故应当优先适用《蒙特利尔公约》。
适用国际公约如何赔偿?
经查明,世某公司22箱未送达的货物价值8500余元以及已支付的运输费用48000元,总计56000余元。
根据《蒙特利尔公约》的相关规定,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为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。经换算,世某公司全部直接损失并未超过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,法院认定卓某公司应予以赔偿。
法院判决卓某公司向世某公司返还运费48000元、赔偿货物损失8500余元等。
法官说法
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问题,既是《蒙特利尔公约》的重要规定,也是航空货物运输业承运人与托运方最为关注的焦点。本案根据《蒙特利尔公约》的规定计算责任赔偿的限额标准,充分体现我国尊重国际条约的一贯立场,亦为同类案件提供了一定参考价值。来源: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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